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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
日期:2024-12-07 00: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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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维护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简称征地征收)群众合法权益,满足拟安置补偿对象多元化的安置需求,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成都市住建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住建发〔2020〕358号)、《关于集体土地征收推行多㊣元化住房安置的指导意见》(成自然资函〔2024〕176号)、《关于在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后推行房票购房的指导意见》(成住✅建规〔2024〕8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区住保中心(区土征中心)牵头,区住建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公园城市局按照㊣职能职责密切配合,负责政策制定、咨询解释及组织实施指导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区住建局负责提供本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房源信息,建立房✅源库;区教育局负㊣责义务教育入学工作;区税务局负责相关税费征免工作;属地街镇负责补偿协议签订、房票发✅放及房票转让确认、登记、结算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按照我区现行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标准,将相应的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以房票形式核发给安㊣置补偿对象,由安置补偿对象自愿选择购买房源库内的商品房。

  集体土地征收房票安置补偿工作立足我区实际在条件成熟项目(含地质灾害高风险区、高风险点避险搬迁范围)中实施,分阶段、分批次有序推开。

  房票(含电子房票)是拆迁实施单位出具给安置补偿对象自行购买本辖区房源库内商品房屋的凭证,由区住保中心(区土征中心)统一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授权委托不得印制、伪造、变造房票,对存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房票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集体土地征地安置补偿对象选择房票安置方式的原则上以户为单位,一户一㊣张㊣房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对象选择房票安置方式的,以签订补偿协议的安置补偿✅对象为㊣单位㊣发放房票。

  集体土地征地安置补偿对象房票金额使用比例不得低于房票票面金额的90%;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对象房票金额使用比例不作限制。

  房票实行实㊣名制,可用于购买本区房源库内新建商品住宅、商业、办公和车位㊣等不动产,不得跨区✅使用,不得用作抵押、质押、非法套现。

  房票应明㊣确征收项目㊣名称、协议编号、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房票金额、有效期和使用须知等内㊣容。

  使用房票时,被搬迁人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所有家庭成员或共有人均需在房票上签字捺印确认,未满十八周岁的由其监护人签字捺印确认房地产开发

  房票一式六㊣联(存根联、消费联、结算联一、结算联二、结算联三、结算联㊣四),房票的存根联由属地街✅镇保管,消费联由房票安置补偿对象保✅管,结算联一、结算联二、结算联三、结算联四由安置补偿对象在购房时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作为结算凭证。房票有㊣效期为12个月,12个月过后自动失效。房票失效后,集体土地征地安置补偿对✅象自动转为(原)住房安置,安置补偿对象㊣自行到属地街镇确认房屋套型,过渡政策按照住房安置相关政策执✅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对象自动转为货币安置,征收补偿对象自行到属地街镇办理货币安置补偿结算。

  集体土地征地安置补偿对象、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对象的房票可以分割,也可以合并且仅限分割、合并一次。

  集体土地征地安置补偿对象因个人原因转让房票的,应当经双方当事人现场共同确认,凭房票、身份证明、房票转让合✅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复印件等办理实名转让手续(安㊣置补偿对象所在户满足他处有1套住房,房票仅限在本辖区内转让1次)。转让必须经属地街镇备案登记,购房产生的奖励由受让✅人享受,按税费征收相关规定受让人不再享受相关税费的减免。房票转让后,出让人不再享受货币安置和住房安置。

  房票持有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死亡(失㊣踪)的,合法继承人可在未使用房票使用期限内,凭有效证明向属地街镇申请更名使用。

  房票遗失后,房票持有人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所有家庭成员或共有成员(未满十八周岁由其监护人)持身份证明原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作废公告等有效证件到属地街镇如实填写《房票补办申请审批表》,房票签发单位申请补签房票“消费联”“结算联”,原“消费联”“结算联”失效。

  变㊣更转让或㊣遗失补办✅房票的,属地街镇应及时通报区住㊣保中心(区土征中心)、区住建局及参与房票楼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屋拆迁安置申请审批表、房票结算申请审批表、房票补办申请审批表、房票转让申请审批表、房票分割申请审✅批表、房票合并申请审批表,由属地街镇收集并报送区住保中心(区土征中心)共同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票结算申请审批表报区住建局审批。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费(不含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及搬迁奖励)形成房票金额。

  按照安置补偿对象对应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的市场评估价格,综合确定房票单面积补偿标准,对应形成房票金额;地质灾害高风险区、高风险点避险搬迁✅项目房票金额另行制定。

  区住建局公开发布可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房源征集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自愿参与原则向区住建局申请备案,由区住建㊣局建立房源库。

  房票持有人自主选择购买房源库内的商品房,持房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照实际使用房票金额填写房票结算联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不足部分由购房人与开发商自行结算。

  进入房源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房屋质量问题、延期交付、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纳入企业信用管理,并终止其参与房票安置的资格,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房票在有效使用期内,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屋的,按房票票面使用金额的4%给予购房㊣奖励;每套房仅限奖励一✅次。

  (二)房票购房人(仅限拆迁安置协议中的被拆迁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成交价格不超过自主购房房票面额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一)房票在有效㊣使用期内,且使用金额达到票面价值90%及以上的,按房票票面使用金额的8%给予购房奖励;每套房仅限奖励一次。

  (三)房票购房人(仅限拆迁安置协议中的被拆迁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成交价格不超过自主购房房票面额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房票持有人持房票购买房源库内商品房,且使用房票金额比例达到90%及以上,及时到㊣属地街镇备案。

  财政资金项目,由区住保中心(区土征中心)纳入部门预算,属地街镇对✅房票持有人结算申请进行初审后,报请区政府审批,区住保中心(区土征中心)会同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审批意见将资金拨付到属地街镇,属地街镇负责拨付到房票持有人个人账户;非财政资金项目地产货币结算,按照项目规定的资金使用程序审批使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票持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完成网签合同备案后,按季度收集结算所需材料(房地产开发企业房票结算申请审批表),向区住保中心(区土征中心)申请结算。其中:

  财政资金项目,由区住保中心(区土征㊣中心)纳入部门预算,区住保中心(区土征中心)、区住建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结算申请进行初审并报请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审批意见将资金拨付到区住保中心(区土征中心),由区住保中心(区土征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结算;非财政资金项目,按照项目规定的资金使用程序审批使用。

  第二十六条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票持有人,不得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房票结算。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房票结算的,依法追回不㊣正当得利并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在房票管理工作中不正当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主管责任人和其他相关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票持有人发生的房屋买卖纠纷,由双方当事人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若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特殊情㊣形的,由区住保中心(区土征中心)另行补充规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区住保中心(区土征中心)会同区住建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公园城市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在房票有效期内,房票价✅值兑付不受本意见有效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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